在讨论“安乐死”之前先把缺失的死亡教育补上

2019-01-18 08:45 新京报

  当前,开展积极有效的死亡教育显然更有紧迫性。

近日,八旬老人不忍病妻受罪拔呼吸管的新闻再次引发了大众对安乐死的讨论。

事件很简单,黄阿婆患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抢救后靠插呼吸管维系生命,随时可能死亡。丈夫徐大爷不忍心妻子受病痛折磨,就伸手将插在患病妻子咽喉里的呼吸管拔掉……所幸的是,徐某的拔管行为被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发现。经紧急救治,拔管行为没有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

安乐死,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处于极端痛苦之中,在本人或亲属的强烈要求下,经医学鉴定、有关部门认可,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可以看出,安乐死是一个有着医学程序和医学伦理的科学命题。不过,安乐死却又不仅是一个医学的问题。在任何国家,安乐死都涉及法律、伦理、社会、家庭、观念等等的系列争论。换言之,个体生命自医学上出生的那一刻起,他的肉身就承载着多重的附加元素,重新定义和规训着他的一切,包括死亡。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安乐死的概念,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已经超过了20年。有人说这是对病人的解脱,有人则认为这是彻底的谋杀。20多年间,对于死,对于安乐死以及能否选择安乐死,国人没有一致的意见。

因此,立法部门对安乐死一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没有打开合法化的切口,所以,给病人实施安乐死是违法行为。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生与死是一组对立的矛盾,谁都无法避免。就中国家庭来说,对于新生命的诞生,全家会全力以赴做好准备。但对于死亡的话题,很多家庭是讳莫如深,并不能坦然面对。学会了优生,却不懂得优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死亡教育观。甚至在很多人眼里,死亡表征的神秘性、不可逆性、不可知性,代表着一种令人恐惧、给人威胁的力量。

于是,对于危重濒死的家人,很多家庭宁可痛苦地让他活,也不敢有尊严地让他死。因为面对着前述的法律、伦理、社会、家庭、观念等的系列争论,谁都难以在生命的长度和质量中作出选择。电影《天道》中的大哥的一番话很有代表性,就算是父亲是植物人也不能拔管子,我是长子,我不能让别人说我们做儿女的不孝顺,不能让人家背后戳脊梁骨。别说家里还有点钱了,就是砸锅卖铁也得保住爸的这一口气。

生命权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最高的人权。在步入老年化时代的今天,我们应当学会面对死亡,既要有质量地生,如夏花般灿烂;也要有尊严地死,如秋叶般静美。然而,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在相关配套制度以及现实条件还未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因此,当前,开展积极有效的死亡教育显然更有紧迫性。这一点恰如白岩松所说,中国人讨论死亡的时候简直就是小学生,因为中国从来没有真正的死亡教育。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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