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套路贷”?两高两部发文明确

2019-04-11 09:52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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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套路贷在校园中、社会上屡屡发生,给众多被害人带来了财产甚至是生命的损害,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四部门今天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界定了套路贷的特征及犯罪手段,并提出与民间借贷相区别。

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陈一新指出,当前,黑恶势力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屡屡得逞,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第一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随后,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紧接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恶意垒高借欺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最后便是危及到被害人的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恐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这与套路贷存在本质区别。

同时,《意见》要求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也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由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经常涉及多个地点,《意见》依法明确了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陈晨(QL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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